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新保险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公告称,2019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9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财政部会计司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的“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征求意见的问题:
问题1——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事项——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合同和贷款合同(第7(8)段,第8A段,附录四和结论基础第9段至第30段)
(1) 第7(8)段提议,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合同,当且仅当主体对此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定价时不反映与该单个客户有关保险风险,将被排除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适用范围之外。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2) 某些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但其对于保险事项的赔偿,仅限于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例如含死亡豁免条款的贷款)而产生支付义务的金额。若这些合同未被第7(1)段至第(8)段排除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适用范围之外,第8A段提议主体可选择对这些合同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主体将被要求就每个保险合同组合作出该选择,且针对每个组合的选择一经选定后就不可变更。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问题2——保险获取现金流的预期收回(第28A段至第28D段,第105A段至第105C段,附录二第35A段至第35C段和结论基础第31段至第49段)
第28A至28D段和附录二第35A至35C段提议主体:
(1) 系统及合理地将可直接归属于一个保险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分摊至该合同组以及包含预期由该组内保险合同续约而产生的保险合同所组成的任何合同组。
(2) 对于在保险获取现金流分摊所至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之前支付的该等现金流,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及
(3) 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保险获取现金流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则评估该资产的可收回性。
第105A至105C段提议了关于此类资产的披露事项。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问题3——可归属于投资回报服务和投资相关服务的合同服务边际(第44段至第45段,第109段和第117(3)⑤段,附录一,附录二第119段至第119B段和结论基础第50段至第66段)
(1) 第44段、附录二第119段至第119A段和附录一中的定义提议,主体通过考虑利益的数量和保险保障及保险保障以外投资回报服务(如有)的预期期限,以识别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障责任单元。附录二第119B段说明了合同可能提供投资回报服务的条件。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2) 第45段、附录二第119段至第119A段和附录一中的定义阐明了主体应当通过考虑利益的数量和保险保障及投资相关服务的预期期限,以识别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障责任单元。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3) 第109段提议主体披露有关其预计将报告期期末剩余的合同服务边际在损益表中确认时间的定量信息。第117(3)⑤段提议主体披露确定保险保障与投资回报服务或投资相关服务所提供利益的相对权重的方法。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披露要求?为什么?
问题4——持有的再保险合同——标的保险合同的亏损摊回(第62段,第66A段至第66B段,附录二第119C段至第119F段和结论基础第67段至第90段)
第66A段提议,当主体初始确认亏损标的保险合同组或将亏损标的保险合同添加至该合同组而确认亏损时,主体调整提供成比例保障之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并因此确认收益。该调整的金额和由此确认的收益根据以下两项相乘确定:
(1) 标的保险合同组确认的损失;及
(2) 主体有权从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摊回该标的保险合同组赔付的固定比例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问题5——在财务状况表中的列报(第78段至第79段,第99段,第132段和结论基础第91段至第100段)
对第78段提议的修订将要求主体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列报形成资产的和形成负债的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合之账面金额。根据现行的要求,主体将列报形成资产的和形成负债的签发的保险合同组之账面金额。该修订提议也将适用于形成资产的和形成负债的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合。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问题6——风险缓释选择权的适用性(附录二第116段和结论基础第101段至第109段)
针对附录二第116段提议的修订,将主体(使用衍生工具以缓释由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金融风险时)可使用的风险缓释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展。该选择权将适用于主体使用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以缓释由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金融风险的情况。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问题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生效日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中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临时豁免(附录三第1段,[草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和结论基础第110段至第118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起生效。本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修订不应不恰当地阻碍进行中的实施进程或导致生效日不恰当延误的风险。
(1) 对附录三第1段提议的修订将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生效日期推迟1年,即从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变更为自2022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2)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第20A段提议的修订,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临时豁免延长1年,从而要求采用该项豁免的主体将自2022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问题8——过渡安排的修改和豁免(附录三第3(2)段,附录三第5A段,附录三第9A段,附录三第22A段和结论基础第119段至第146段)
(1) 附录三第9A段提议在经修改的追溯法之中增加一项修改。该项修改要求主体在附录三第8段允许的范围内,将因结算保险合同取得之前已发生赔付所产生的负债分类为已发生赔款负债。
附录三第22A段提议主体在采用公允价值法可以选择将此类负债分类为已发生赔款负债。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2) 对附录三第3(2)段提议的修订将允许主体自过渡日(而非首次执行日)起未来适用附录二第115段中的选择权。该修订提议为了在过渡日或之后未来适用附录二第115段的选择权,主体须在适用该选择权之时或之前指定风险缓释关系。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3) 附录三第5A段提议,允许主体在可以对一个保险合同组追溯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时,如果其符合与风险缓释有关的特定的标准,可采用公允价值法。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为什么?
问题9——小修订(结论基础第147段至第163段)
本征求意见稿也提议了一下小修订(见结论基础的第147段至第163段)。
您是否同意在征求意见稿中描述的理事会提议的每一条小修订?为什么?
问题10——术语
本征求意见稿提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附录一中增加“保险合同服务”的定义,以与本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提议的修订保持一致。
根据本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正考虑是否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中的术语进行相应修改,将“保障责任单元”、“保险责任期”、“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责任”替换成“服务”。如果进行此项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全文中这些术语将变为“服务单元”、“服务期”和“未到期服务负债”。
对于该术语修改您认为是否有帮助?为什么?
相关法规: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新保险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