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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央企国资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26 17:21:07 文章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修订并公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以下简称《编报办法》),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取消了上年结转收入,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新定义,预算报批时间提速由每年的6月份底改成了12月底。
《编报办法》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编报办法》。
《编报办法》明确,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编报办法》指出,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取消了上年结转收入。
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新定义。指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支出。
并强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编报办法》修订了预算的报批时间,预算时间提速,报批时间由每年的6月份底前改成了12底前,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随年度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编报办法》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编报办法》。
《编报办法》明确,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编报办法》指出,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取消了上年结转收入。
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新定义。指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支出。
并强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编报办法》修订了预算的报批时间,预算时间提速,报批时间由每年的6月份底前改成了12底前,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随年度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批复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