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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透露,发改委日前颁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是对2006年修订版的完善,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
对比之前的内容,新修订的规则一是进一步缩小定价范围,强调定价机制化。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明确了授权市、县政府制定有关价格决定的制发权限。
同时,逐步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强调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再有是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明确规定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